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化工园区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