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化工园区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