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