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标准。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一般化工、化学制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以上等级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