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