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矿山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