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