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