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