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