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作为从业人员职级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