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八)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