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省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负责渭河生态区保护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组织实施渭河治理及生态修复;

负责划定渭河生态区界限;

负责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湿地保护、生态建设、野生动物保护、渔业捕捞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渭河生态区保护、生态文化教育、流域保护治理技术研究;

(七)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渭河沿岸设区的市、县(市、区)渭河生态区保护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渭河生态区的保护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