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渭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沿河周边水产养殖区域,划定畜禽养殖场的禁止建设区域,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减少养殖污染。
渭河流域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渭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科学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