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有效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依法披露本单位水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