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水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依法披露本单位水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