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沿岸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