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沿岸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