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渭河流域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