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水利、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渭河流域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加快灌区骨干灌排设施建设;运用科技手段规模化推进喷灌、微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优化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推广先进适用的畜牧渔业节水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