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渭河流域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评价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规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