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渭河流域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评价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规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