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渭河流域取水的,由有许可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渭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渭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审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