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十章 保障与监督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渭河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渭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渭河流域环境、损害渭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根据渭河生态区保护的需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