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漳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依法开展河(湖)修复与保护工作。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