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