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