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管理和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财政、行政审批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