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