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实际,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影响和破坏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