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修复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对县(区)人民政府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