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