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域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