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依法控制煤炭、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布局和开发规模,在煤矿采空区、矸石山区、煤层气集中开采区等区域,划定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区,实施区域性生态修复。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