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恢复流域自然湿地面积,在强化原有防洪体系,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河道及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利用有条件的河道两侧低洼地带,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等蓄水水域。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