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