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内生态植被恢复,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采取封山禁牧和护林防火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和生态植被安全。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