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岩溶泉域管理与保护,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存在渗漏的河段和水库入口断面的水质监测,禁止不达标的水体入河入库。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