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倡导使用生物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

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田。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