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划定畜禽、鱼类等养殖禁养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