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制定漳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专项规划和建设方案应当与河流水环境功能要求相适应,与农灌用水、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相衔接,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相结合。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