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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漳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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