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以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