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用地,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