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用地,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