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等。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护。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