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

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