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城市大树超过两株,或移植城市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十株,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