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并做好记录;(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三)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发现树木死亡的,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五)及时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职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