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三)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发现树木死亡的,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及时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