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护主体;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临时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六)个人投资的绿地或者公民个人种植的花草树木由所有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

管护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管护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