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管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二)监督、指导和检查城市绿化管护工作;

(三)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

(四)建立健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