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管护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二)监督、指导和检查城市绿化管护工作;(三)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四)建立健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