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构)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市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鼓励老旧小区通过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地面积。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