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等建(构)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鼓励老旧小区通过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